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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毀損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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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沅鋐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76513號)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(原受理案號:112年度簡字第6282號),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林沅鋐於民國112年10月1 8日0時45分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前,基於毀損 器物之犯意,見全亞倫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停放於路邊,竟徒手將其機車推倒在地,造成該車左側 手把、離合器、打檔板及左側車殼均有損傷,致令該車不堪 使用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。 三、查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54條之罪,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 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 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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