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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傷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2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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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78497號)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原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:113年度簡字第1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楊勝棋於民國112年8 月4日7時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前,與告訴人陳金 柱發生口角,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以徒手毆打告訴人之頭部 ,致告訴人受有頭皮瘀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不受理之 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 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認被 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,而依同法第287條 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, 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本院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 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,依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           法 官 潘長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(應附繕本) 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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