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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傷害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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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芳展 陳珮嫻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73 4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被告王芳展、陳珮嫻因傷害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,認被告王芳展、陳珮嫻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, 及被告陳珮嫻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,而依刑 法第287條、第314條規定,均須告訴乃論。查告訴人王芳展 、陳珮嫻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向本院具狀撤回傷害、公然 侮辱告訴,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 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   本案經檢察官林亭妤提起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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