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觀察勒戒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10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宇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毒偵字第170號 ),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(113年度聲觀字第82號)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施用第二級毒品,應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,於民 國111年12月13日9時3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,在不 詳地點,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111年12月12日14時5分許,為警在新北市 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查獲,並扣得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9包(淨重計24.84公克)、玻璃球吸食器2支、小夾鏈1包、 電子磅秤2台。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,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,而查悉上情。經查,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 ,並有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定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、委託鑑驗尿 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、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 :S00000000)各1紙附卷可稽,被告犯嫌堪以認定。又被告 涉嫌販賣毒品案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字第143 9號審理中,難認其符合進行戒癮治療之要件。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 ,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。 二、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,或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應先裁定,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2月,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(一)被告於上開時、地,以上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之事實,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,且其於111年12 月13日日9時37分許為警採尿,經送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檢驗結果,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,有該公司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編號:S00000000)、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 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(尿液編號:S00000000) 在卷可查,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,洵堪 認定。     (二)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或強制 戒治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。又被告 於偵查中表示同意觀察勒戒,檢察官亦已說明其審酌不適宜 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理由,本件聲請核無違法 之處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,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曾怡婷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