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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觀察勒戒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1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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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毒偵字第457號 ),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施用第二級毒品,應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法院 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0 1年4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,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9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詎仍不知悔 改,於上開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,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,於112年4月19日在新北市○○區縣○○道0段000巷00 弄00號3樓住處內,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,嗣於同年月22日9時30分許在臺北市○○區市○○道0 段00號前為警攔查,並扣得沾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軟管1 支,經送驗採集尿液,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。上揭事實,業據被告坦承不諱,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:159221) 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 品鑑定書附卷可稽,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堪以認定。又被告另 涉犯多起洗錢防制條例案件,現由本院以112年金訴字第127 號審理中,難認其符合進行戒癮治療之要件,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0條第3項、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 之規定,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等語。  二、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之第二級毒品。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,檢 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,或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應 先裁定,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 逾2月;依前項規定為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 後,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,適用前2項之規定,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所謂「3 年後再犯」,只要本次再犯(不論修正施行前、後)距最近 1次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,已逾3年者,即該 當之,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、判刑或執行而受 影響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參照)。  三、經查:  ㈠被告於112年4月19日某時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縣○○道0段000巷0 0弄00號3樓住處內,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 球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等事實,業據被告於偵查時坦承不諱,且其於同年月22 日10時20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,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,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乙情,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、勘察採證同意 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(檢體編 號:尿液檢體編號:159221)各1紙在卷可查,是被告上開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,洵堪認定。 ㈡被告前於100年間,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 字第52號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 於101年4月23日釋放出所,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( 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)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 9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,其於前次觀察、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3年後,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,揆 諸前開說明,依法應再次令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。本院審 酌被告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 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在 案,是其客觀上確有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 標準第2條第2項所定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 分之情事,則檢察官於具體審酌上開情狀後,因認被告之客 觀情形不適宜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,而為本件 聲請,核無濫用裁量權之情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、第1項,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3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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