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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觀察勒戒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1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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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鈞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 第980、2619、2773、3321號、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5、386、 387號),聲請觀察勒戒(113年度聲觀字第120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柯鈞元施用第二級毒品,應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。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柯鈞元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,分別為下列犯行:(一)於民國111年6月21日15時 2分許、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96小時 內某時,在新北市新莊區某友人住處,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 入吸食器內,再燒烤吸食器藉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,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因其為同署受保護管束之人,經同署 觀護人室於上開時間採尿送驗結果,因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,方悉上情。(二)於112年2月23日10時10分 許、為同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,在不詳地點 ,以不詳方式,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因其為同署受保 護管束之人,經同署觀護人室於上開時間採尿送驗後,因結 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方知上情。(三)於 112年2月2日凌晨為警方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,在不詳 地點,以不詳方式,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112年2月2 日3時20分許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前,遭警方查獲其持 有吸食器1組,復經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,因呈安非 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方知悉上情。(四)於112年1 月2日至3日間,在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路某網咖廁所,以將甲基 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,再燒烤吸食器藉此吸食所產生煙霧 方式,進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112年1月4日3時30分 許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0段00號前,為警方查獲其持有甲基安 非他命1包(淨重0.0820公克,驗餘淨重0.0818公克),復經警 方採集其尿液送驗,結果亦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。(五)於112年2月17日23時許,在其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 0○0號5樓住處,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,再燒烤吸 食器藉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,進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。嗣於112年2月19日15時25分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0號 地下1樓,為警方查獲其持有吸食器1組,復經警方採集其尿液 送驗後,結果亦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。(六) 於112年4月20日14時24分許、為同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96 小時內某時,在其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○0號5樓住處,以將甲 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,再燒烤吸食器藉此吸食所產生煙 霧方式,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因其為同署受保護管束 之人,經同署觀護人室於上開時間採尿送驗結果,呈安非他 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方知上情。(七)於112年5月16 日15時12分許、為同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,在不詳地點,以不詳方式,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因 其為同署受保護管束之人,經同署觀護人室於上開時間採集 其尿液送驗後,因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始悉上情 。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坦承不諱,並有:(一)同署施用 毒品犯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 :000000000號);(二)同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 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:000000000號);(三)自願 受採尿同意書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 單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:162485號)、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;(四)自願 受採尿同意書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 單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:162396號)、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毒品鑑定書;(五)採尿同意書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 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檢體編號:D00000 00號)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 品目錄表;(六)同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、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:000000000號);(七)同署施用毒 品犯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: 000000000號)附卷可稽,是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嫌應堪認定 。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 字第4872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,嗣因違 背應履行事項,復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字第436號撤 銷緩起訴處分;又被告業於112年8月21日入監服刑,刑期至 118年10月15日,故本件不宜再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。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、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等 語。   二、按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之罪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,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、 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2月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均坦承不諱,且被告為警所 採集之尿液經送驗後,其檢驗結果均分別呈安非他命、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,犯罪事實(一)部分,有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、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(尿液檢體編號:000000000號)各1份;犯罪事實(二)部分 ,有同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、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(尿液檢體編號:000000000號)各1份;犯罪事實(三)部分, 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 體委驗單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:162485號)、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;犯罪事實(四)部分,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、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 檢體編號:162396號)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12年1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;犯罪 事實(五)部分,有採尿同意書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 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檢體編號:D00000 00號)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份;犯罪事實(六)部分,有同署施用毒品犯尿 液檢驗監管紀錄表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 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:0000000 00號)各1份;犯罪事實(七)部分,有同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 驗監管紀錄表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 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:000000000 號)各1份附卷可稽,足認被告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,洵 堪認定。又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送觀察、勒戒或強 制戒治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,且 被告業於112年8月21日入監服刑,刑期至118年10月15日, 無從至醫療院所進行毒品戒癮治療,難認其符合進行戒癮治 療之要件,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,尚無不合,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、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 條例第3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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