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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聲請戒治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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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國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4 號),經檢察官聲請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(113年度聲戒 字第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徐國華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,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,至無 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,但最長不得逾壹年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徐國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 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45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、勒戒 後,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第2項規定,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。 二、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,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2月,又 觀察、勒戒後,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,認受觀察、勒 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,應即釋放,並為不起訴之處分 ,認受觀察、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,檢察官應聲請 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,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,至 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,但最長不得逾1年,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1453號裁定送觀察、勒戒乙節,有該裁定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。又被告於本案經送 觀察、勒戒後,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此亦有法務部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113年1月22日新戒所衛字第11307000500號函暨所檢 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 附卷為憑。據此,被告既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,應依法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。是檢察官聲 請本院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,為有理由,應 予准許。 四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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