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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4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木貞(原名劉和源) 籍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道0段0號0樓 (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5563號、第6393號),本院判決如下 : 主 文 劉木貞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更正、補充如下所述外,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: 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「被告劉木貞之自白」補充為「被告劉 木貞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」。 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第3-4行「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 集送驗紀錄表」更正為「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 紀錄表」。  二、應適用之法條  ㈠核被告所為,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,共2罪。  ㈡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,各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, 均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俱不另論罪。 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,犯意各別、行為互殊,應予分論併罰。 三、科刑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 健康,其經觀察、勒戒後,自稱因上班很累,即再度施用毒 品,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,自制力不佳,惟念其施用毒品 ,戕害己身,並審酌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,且考量其 素行不佳(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)、智識程度 (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)、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 況(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),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,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,且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黃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5563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6393號   被   告 劉木貞 男 50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籍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道0段0號6 樓(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 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              1樓 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臺北 分監執行中)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劉木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0年11月1日執行完畢釋 放,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729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。詎仍不知悔改,於上開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 內,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,㈠於112年4月19日15時4 5分、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,在不詳地點,以將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,再燃燒玻璃球吸食煙 霧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因其為列管 毒品調驗人口,經警通知於上述時、日採集尿液送驗,檢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方悉上情;㈡於1 12年7月14日19時40分、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,在 花蓮縣花蓮市某工地內,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 玻璃球內,再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因其為列管毒品調驗人口,經警通知於 上述時、日採集尿液送驗,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,方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。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(一)被告劉木貞之自白。 (二)犯罪事實㈠: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 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:Z00000 0000000號)、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、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。 (三)犯罪事實㈡: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 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:000000 0U0261號)、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 監管紀錄表、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。其先後2次施用毒品犯行,犯意各別、行 為互殊,請分論併罰。 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5  日 檢 察 官 黃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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