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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妨害自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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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瑋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7923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賴瑋佳犯侵入住宅罪,處拘役四十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 千元折算一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,除證據補充被告賴瑋佳於警詢時之供 述、證人即告訴人張薺元於警詢時之陳述外,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。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未經同意擅自侵入告訴 人住宅社區之地下停車場及建物內部,使告訴人之居住安全 感到威脅,所為實不足取。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、手段、犯 後態度及所造成危害,並酌量被告之智識程度、工作、家庭 經濟狀況(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、警詢 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)、前科素行( 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,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。 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 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 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、劉庭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字第79238號   被   告 賴瑋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 犯罪事實 一、賴瑋佳於民國112年9月21日11時22分許,基於無故侵入住居 之犯意,未經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340巷鳳凰花園大樓(下稱 本案大樓)之住戶同意,逕自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租賃 車,駛入本案大樓地下2樓停車場,並搭乘電梯至本案大樓 電梯至18樓。嗣經本案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監察委員張薺元發 現後報警處理,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,循線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張薺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賴瑋佳於偵訊時坦承不諱,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張薺元於偵訊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,並有案發 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暨翻拍照片11張、本案大樓於地下室停 車道間所張貼之「非本大樓住戶 請勿下B2」照片1張在卷可 稽。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堪以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賴瑋佳所為,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 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蔡宜臻 劉庭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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