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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4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巧媛(原名俞慧媛)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663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俞巧媛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更正、補充如下所述外,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: 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-7行「於民國112年4月2日18時50分許、為 警方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,在不詳地點,以不詳方式」 更正為「於112年4月2日10時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 巷00號3樓居所,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,以火燒 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」。 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「被告俞巧媛之供述」補充為「被告俞 巧媛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」。 二、應適用之法條 ㈠罪名   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。 ㈡吸收  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,其持有之低度行為,為施用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 ㈢自首   被告於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未經發覺前,即主動坦 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接受裁判,此有被告警詢筆錄1 份可查。從而,被告主動告知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行 為前,員警尚未知悉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,亦無任何合理之 客觀證據足以顯示被告有為上開犯罪之嫌疑,符合自首之要 件,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。 三、科刑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 健康,其經觀察、勒戒後,仍再度施用毒品,顯見其戒毒之 意志不堅,自制力不佳。惟念其施用毒品,戕害己身,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素行不佳(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參),暨考量其智識程度(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參照)、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(被告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參照),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毒偵字第6634號   被   告 俞巧媛 女 41歲(民國00年0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3樓  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              3樓 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執行中)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俞巧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0年6月4日執行完畢釋 放,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 35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詎其於上開觀察、勒戒治執行完畢 釋放3年內,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 112年4月2日18時50分許、為警方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,在不詳地點,以不詳方式,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1 12年4月2日因其為列管之毒品人口,經其同意後,為警採集 其尿液送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。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(一)被告俞巧媛之供述。 (二)自願受採尿同意書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:Z00000000000 0號)、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份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。 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周 欣 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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