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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妨害兵役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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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大川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(112年度偵緝字第766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黃大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 至第5行「107年6月11日以新北中役字第1070255190號公告 」應更正為「107年4月11日以新北中役字第1072055190號公 告」;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至第5行「107年6月11日新 北中役字第1070255190號公告」應更正為「107年4月11日新 北中役字第1072055190號公告」外,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,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 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,前於民國00年0月間核准出 境求學,經通知未如期返回境內接受徵兵處理,顯然妨害役 政機關對兵役事務之徵管作業,兼衡其素行、犯罪之動機、 目的、手段,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朱秀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書記官 周勁甫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,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: 一、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,或為不實之申報者。 二、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。 三、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。 四、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。 五、居住處所遷移,無故不申報,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。 六、未經核准而出境,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。 七、核准出境後,屆期未歸,經催告仍未返國,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。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緝字第7667號   被   告 黃大川 男 39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2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黃大川係役齡男子,於民國00年0月間出境就學。詎其意圖 避免徵兵處理而逾最高就學年齡仍出境未歸,嗣經新北市中 和區公所於106年6月20日以新北中役字第1062065970號函通 知返國接受徵兵處理;又於107年6月11日以新北中役字第10 70255190號公告,公示送達新北中役字第0000000號徵兵檢 查通知書,通知黃大川於107年5月11日至指定處所進行徵兵 檢查,惟黃大川仍未按時返國,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黃大川坦承不諱,並有新北市政府 107年7月2日新北府民徵字第1071204762號函暨所附新北市 中和區73年次役男黃大川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、新北市中和 區公所106年6月20日新北中役字第1062065970號函、107年6 月11日新北中役字第1070255190號公告、107年役男徵兵檢 查通知書、兵籍資料查詢資料、戶籍資料、入出境紀錄在卷 可佐,本件事證明確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於91年6月26日修正時,增定第6 、7款,並於立法理由第6點揭示「配合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 規定,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,出境應經核准。對未 經核准即出境者與經核准出境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者; 及役齡前出境返國,經核准再出境除已在國外就學符合規定 者外,未在學或未符合規定就學者,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, 屆期未歸或逾期返國者應予追訴處罰,爰增訂修正條文第6 款、第7款規定。」是立法者已就役齡男子經核准出國而屆 期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之情形,增定為意圖規避徵兵處理之 行為態樣一種,自應優先於同條第3款所定「徵兵檢查無故 不到者」而適用第7款處罰。是核被告黃大川所為,係犯妨 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,屆期未 歸,經催告仍未返國,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等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朱秀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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