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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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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景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313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鄭景議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處有期徒刑五月,如易科罰金,以 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一、第三列「109年度毒 偵字第5966號」後補充「等案」外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鄭景議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。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 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,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 不另論罪。  ㈡被告前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紀錄等節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憑,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為累犯乙情,固可採認。然被 告所犯前案與本案罪質不同,無法因此認被告對於刑罰反應 力薄弱,故不予加重其刑。 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前已因觀察、勒戒執行 完畢而受不起訴處分,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 寬典,竟仍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,再次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,且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(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),可見其仍未能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 習,一再施用,陷溺已深,顯無悔意,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行為,不惟戕害自己身心健康,並嚴重危害社會風氣,兼衡 被告學歷、家庭生活經濟狀況(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 教育程度註記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 所載)、犯後態度,及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,所為尚 未危害他人法益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依刑 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 。 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 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件經檢察官周欣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132號   被   告 鄭景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敘述犯罪事實、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鄭景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 釋放出所,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966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;又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、3月,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,於111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。詎其 不知悔改,於前次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,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,於112年4月12日13時10分許為警 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,在不詳地點,以不詳方式,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 人口,為警於上揭時間採集其尿液送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詢據被告鄭景議雖矢口否認上揭施用毒品犯行,惟查,被告 之尿液經警採集送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乙情,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、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 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 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:D Z00000000000號)各1份附卷可稽,足認被告所辯顯屬事後 卸責之詞,委無可採,是其施用毒品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。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,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,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,為累犯,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審酌 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。 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周欣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5   日 書 記 官 楊謦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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