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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3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霖(原名陳欣傑)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385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陳冠霖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之殘渣袋貳個(淨重零點零 參壹參公克,驗餘量零點零貳捌玖公克),均沒收銷燬之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更正、補充如下所述外,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: 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8-9行「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巷0號前」更 正為「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前」。 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-5行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」更正為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」。    ㈢證據補充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(強制採驗 尿液)許可書、監視器翻拍照片及扣案物照片8張」。 二、應適用法條  ㈠罪名   核被告陳冠霖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。 ㈡吸收  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,其持有之低度行為,應為施 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 三、科刑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 健康,其經觀察、勒戒後,仍再度施用毒品,顯見其戒毒之 意志不堅,自制力不佳。惟念其施用毒品,戕害己身,且斟 酌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素行不佳(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參照),另考量其智識程度(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參照)、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(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參照),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 四、沒收   扣案含晶體之殘渣袋2個,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,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淨重0.0313公克,驗餘量0.0289公克 ,有該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可查,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銷燬之 。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之包裝袋2 個,因與其上殘 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視同違 禁物,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。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 安非他命既已滅失,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 第450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毒偵字第3855號   被   告 陳冠霖 男 43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弄0號4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陳冠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2年3月24日 執行完畢釋放出所,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 毒偵緝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詎猶不知悔改,於上開觀 察、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,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,於 112年5月11日某時許,在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某處,以不詳 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同年月14日1 9時41分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巷0號前發生交通事故為 警扣得其棄置之殘渣袋2個(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),經其同意為警採尿送驗,結果呈安非他 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陳冠霖於警詢中坦承不諱,並有自 願受採尿同意書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 檢體編號對照表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(檢體編號:A0000000號)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,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,被告犯嫌堪以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陳冠霖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。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殘渣袋2個,因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離析,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。 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鄭 淑 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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