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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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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369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黃金富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彈伍個(驗餘淨重 共計零點零貳捌伍公克),沒收銷燬之;包裝盒參個、大麻煙彈 吸食器貳組,沒收之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第1行至第2行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、」應刪除外,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經觀察、勒戒後,仍再 度施用毒品,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,自制力不佳,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素行,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,以資懲儆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彈5個(驗餘淨 重共計0.0285公克)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銷燬之,至扣 案之包裝盒3個、大麻煙彈吸食器2組,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 罪所用之物,業據其供明在卷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 定,宣告沒收之。其餘扣案之手機2支,與本案犯行無涉, 亦非屬違禁物,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,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 第450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周勁甫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6 日    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毒偵字第3691號   被   告 黃金富 男 44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5樓  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號2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黃金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, 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4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詎其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,於 112年6月8日9時許,在其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段00巷00號2樓居所, 以將含有大麻成分之煙彈插入電子加熱器具後,再加熱燃燒 藉此吸食所生煙霧方式,進而施用大麻1次。嗣於同日11時 許,警方持法院所核發搜索票搜索其上開處所後,除查獲其持 有大麻煙彈5個(驗餘淨重共計0.0285公克)、包裝盒3個、 大麻煙彈吸食器2組等物品外,復經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 ,亦呈大麻類陽性反應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黃金富坦承不諱,並有自願受採尿同 意書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(檢體編號:0000000U0063號)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 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記錄、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臺北榮民總醫院北 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等分別在卷可稽,被 告犯嫌堪以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黃金富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。其持有前述毒品之低度行為,應為施用前 述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應不另論罪。至於扣案之大麻(驗餘 淨重0.0285公克)、煙彈5個,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;而扣案之吸食器2組、包 裝盒3個,既為被告所有並為施用毒品之相關器具,均請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。 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黃筵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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