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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竊盜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5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姍妤(原名于瑩禎)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 偵字第224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于姍妤犯竊盜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;又犯竊盜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玉米筍壹盒、金針菇壹包及起司燒壹個,均沒 收之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 「杏包菇1盒」更正為「鮮採杏鮑菇1盒」外,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科刑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于姍妤正值壯年,其與 告訴人郭雯婷素不相識,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,任意竊 取他人財物,顯見其對他人財產權益之不尊重,且法治觀念 薄弱,所為殊非可取,兼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徒手竊取 之手段、所竊財物之價值、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,又被告 前有多次竊盜前科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, 素行不佳,另考量其智識程度(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 ),自陳無業及家庭經濟狀況(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) ,另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,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暨定其應執行之刑,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 三、沒收   被告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,竊得玉米筍1盒、金針菇 1包、起司燒1個,均為其犯罪所得,未據扣案,亦未實際合 法發還告訴人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,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 追徵其價額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 第450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3年度偵字第2248號   被   告 于姍妤 女 39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4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 犯罪事實 一、于姍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(一)於民 國112年11月29日11時11分許,至由郭雯婷管理、址設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樹德店內,徒手竊取架上玉 米筍1盒、金針菇1盒、起司燒1盒(價值共新臺幣【下同】72 元,下合稱本案商品1),得手後將之藏放於隨身包包內而逃 離現場。(二)于姍妤復基於相同犯意,於同日15時40分許, 至相同商店徒手竊取架上杏包菇1盒、老鷹紅豆銅鑼燒1盒( 價值共119元,下合稱本案商品2),得手後將之藏放於隨身 包包內而逃離現場。嗣郭雯婷發覺有異攔阻于姍妤並報警處 理,經警當場扣得本案商品2(已發還郭雯婷)而查悉。 二、案經郭雯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(一)被告于姍妤於警詢、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。 (二)證人即告訴人郭雯婷於警詢之供述。 (三)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贓 物認領保管單。 (四)案發時地監視錄影器檔案暨截圖,及本案商品2之外觀照片 。 (五)被告竊取商品之明細清單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。被告上開 2罪間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請予分論併罰。本案商品1、 2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,就本案商品1部分,已遭被告食用殆 盡而不能沒收,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,追徵其價 額。至本案商品2已合法發還被害人郭雯婷,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之規定,不聲請沒收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月  2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徐綱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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