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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竊盜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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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 偵字第375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劉琴犯竊盜罪,處罰金新臺幣六千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一 千元折算一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,除犯罪事實一、第四列「康寶湯火腿 蘑菇」、「康寶濃湯蕃茄馬鈴薯1份」、「禮岡滑蛋雞粥」 分別應更正為「康寶濃湯火腿蘑菇」、「康寶濃湯蕃茄馬鈴 薯2份」、「禮岡滑蛋雞肉粥」、第六列「奇美香菇高麗包 」應更正為「奇美香菇高麗菜包」,第九列「豬五花肉」、 「雞骨腿切塊」應更正為「豬五花肉條附皮」、「拾分雞骨 腿切塊」,證據並補充和解書1份外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劉琴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,顯 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,漠視法紀,其所為誠屬不該 ,殊值非難,惟念及被告竊得之物均已發還告訴人吳筱彤, 並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,兼衡被告竊盜之手段平和、所竊得 之物品之種類、數量、價值、犯罪之動機、並無前科之素行 (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)、自述之智識程度、家 境、職業之生活狀況(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 註記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)、 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依刑法第 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本件被告竊得之物經警扣案,並已發還告訴人乙節,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贓物認 領保管單各1紙在卷可稽(見偵卷第16至17頁、第19至21頁 ),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,不予宣告沒收。 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 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 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3年度偵字第3757號   被   告 劉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 犯罪事實 一、劉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112 年12月25日16時8分許,至由吳筱彤管理、址設新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00號之家樂福便利購超市內,徒手竊取架上之康寶湯火 腿蘑菇1份、康寶濃湯蕃茄馬鈴薯1份、禮岡滑蛋雞粥1份、 得意豬肉高湯粥2包、得意雞肉高湯粥1包、減鈉含碘鹽1罐 、義美南瓜堅果饅頭2包、奇美香菇高麗包1包、奇美冷凍香 筍肉包1包、e家小館素食炒1包、義美香腸蛋炒飯1份、巧媽 媽-鮮肉餛飩2包、義美花枝魚丸1包、絲瓜1條、豬五花肉2 份、雞骨腿切塊2份、矽膠吸管2包、R738可立式造型飯勺1 個(價值共新臺幣2252元,下稱本案商品),得手後將之藏放 於隨身購物袋內,僅結帳其他商品而逃離現場。嗣吳筱彤發 覺有異攔阻劉琴並報警處理,經警當場扣得本案商品(已發 還吳筱彤)而查悉。 二、案經吳筱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(一)被告劉琴於警詢、偵查中之供述。 (二)證人即告訴人吳筱彤於警詢之供述。 (三)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贓 物認領保管單、本案商品之明細清單。 (四)案發時地監視錄影器檔案暨截圖,及本案商品之外觀照片。 (五)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12月25日警員職務報告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。本案商品 為被告之犯罪所得,惟已合法發還被害人吳筱彤,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,不聲請沒收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月  4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徐綱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3  日 書 記 官 許依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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