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8

偽造文書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77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志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 年度偵字第6015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周志鋒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「BWB-0887」號車牌貳面均沒收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除應適用法條欄部分補 充「被告自民國113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1日為警查獲 時止,將扣案之偽造車牌懸掛於其所使用之車輛上而行使之 舉動,係本於相同之目的,於密接之時間陸續所為,主觀上 係基於單一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,客觀上所侵害者亦 為相同之法益,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,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,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,較 為合理,屬接續犯,僅論以一罪。」外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本院審酌被告周志鋒因其使用之車號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 車牌已遭吊扣,竟為圖方便繼續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,即從 網路上購得偽造之BWB-0887號車牌2面,並將車牌懸掛在其 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上而行使之,妨礙公路監理機關對 汽車號牌管理、警察機關對交通稽查之正確性,法治觀念偏 差,所為實屬不該,應予非難;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,及其自承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、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(見偵查卷第4頁),暨其犯罪之目的、方式、素行等一切 具體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。 三、沒收   按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,得沒收之,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。經查 :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牌2面,為被告所有且 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,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 第450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8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、變造護照、旅券、免許證、特許證及關於品行、能力、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、介紹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偵字第60151號   被   告 周志鋒 男 35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新竹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00巷000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居新竹市○區○○○街000巷0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周志鋒因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因超速違規 遭主管機關吊扣牌照,其為繼續駕駛上開小客車,竟基於行 使特種文書之犯意,於民國113年4月11日,使用蝦皮購物網 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、蝦皮帳號「@carls0212」之賣家詢 問購買偽造車牌事宜,復加對方通訊軟體LINE好友,而於11 3年4月15日與LINE暱稱「車牌-陳偉霆」之賣家,以新臺幣6 ,000元之價格,訂製購買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車牌2面( 下稱本案偽造車牌),復於113年5月間某日,在新竹市○區○ ○○街000巷00號住處,將本案偽造車牌懸掛在上開小客車之 車頭、車尾而行使之,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輛及 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。嗣周志鋒於113年11月1日 早上,將上開小客車停放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之停車格前 ,為警發覺車牌有異而當場查獲,並扣得本案偽造車牌2面 ,始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周志鋒於警詢、偵訊中坦承不諱,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、車籍暨駕駛查詢列印資料、被告提出之蝦皮賣場暨LINE對 話紀錄資料各1份、查獲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,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堪以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。至本案偽造車牌2面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請依 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 黃鈺斐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