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竊盜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60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信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8214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蕭信宏犯竊盜罪,處罰金新臺幣三千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 一千元折算一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蕭信宏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,顯 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,漠視法紀,其所為誠屬不該 ,殊值非難,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,兼衡被告竊 盜之手段平和、所竊得之物品之種類、數量、價值、犯罪之 動機、已與告訴人林彥廷任職之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 稱燦坤公司)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(見偵卷第18頁)、曾有 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(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)、 自述之智識程度、家庭經濟生活狀況(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 狀況欄所載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依刑法 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 ㈢被告前因犯竊盜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於民國107年9 月19日執行完畢後,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等情,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憑,惟本院審酌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仍有多次 竊盜前科,顯見其未能記取教訓,且行為控制能力欠佳,實 無從認定被告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自不宜宣 告緩刑,併此敘明。 三、按犯罪所得之宣告沒收或追徵,有過苛之虞、欠缺刑法上之 重要性、犯罪所得價值低微,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 必要者,得不宣告或酌減之,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。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物雖未據扣案,但其已與燦坤公司達成 和解並實際賠償新臺幣3,000元等情,有被告之陳報狀所附 和解書1紙在卷可考(見偵卷第18頁),被告之犯罪所得實 際上已遭剝奪,是若就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 ,將有過苛之虞,爰依前開規定,不予宣告沒收。 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 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 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2147號   被   告 蕭信宏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蕭信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11 2年10月19日20時39分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燦坤3C商 場內,徒手竊取林彥廷管領、置於貨架上之USB-C TO C 100 W傳輸線1條(價值新臺幣490元)得手後離去。 二、案經林彥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被告蕭信宏經傳未到,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其於警詢時坦承不 諱,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彥廷警詢指訴大致相符。此外,並 有監視器影像截圖、賠償道歉承諾暨和解書在卷可參。綜上 ,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洵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。被告案發後 已與告訴人和解成立、賠償損失等情,有賠償道歉承諾暨和 解書在卷可參。依刑法第38之1條第5項「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,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」規定,不另聲請宣 告沒收犯罪所得,併予敘明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1   月  9  日 檢 察 官 王 宗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年 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何 孟 茜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