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63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貴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628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沈貴龍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至第3行 「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、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」應更正為「 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112年9月2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」外,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。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,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爰審酌被告有於5 年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 畢之紀錄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,暨其 經觀察、勒戒後,仍再度施用毒品,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 ,自制力不佳,兼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素行,暨 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周勁甫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280號   被   告 沈貴龍 男 47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號  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道0段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敘述犯罪事實、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沈貴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執行完畢釋 放出所,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170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詎其不知悔改,於前次觀 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,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,於000年0月0日下午某時,在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 段某停車場內,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 用火燒烤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。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,經警於112年9月5日 20時5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。 二、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沈貴龍坦承不諱,並有自願受採尿 同意書、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、台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檢體 編號:Z000000000000號)各1份附卷可稽,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。 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周欣蓓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