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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賭博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6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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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源 劉榮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之主文第一項「犯罪所得新臺幣二萬五千 元」應更正為「犯罪所得新臺幣二萬零五百元」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前項更正之裁定,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;如正本已經送達,不能附記者,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部分業已敘明被告陳 明源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(下同)2萬500元,並有被告陳明 源、劉榮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卷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可證,原判決主文之記載顯係誤載,揆諸前開說明,因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,參照前開說明,爰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,期臻明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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