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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6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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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曲海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555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曲海瑞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處有期徒刑三月,如易科罰金,以 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(一)「被告曲海瑞」後補充 「於偵查中」外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。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 他命之低度行為,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 。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前已因觀察、勒戒執行 完畢而受不起訴處分,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 寬典,本應知所警惕,竟仍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,可見其仍未能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,陷溺已深,不惟 戕害自己身心健康,並危害社會風氣;兼衡其犯罪之動機、 手段,及其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素行(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)、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(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 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)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 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 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件經檢察官楊景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5552號   被   告 曲海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曲海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執行完畢釋 放,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軍毒偵緝字 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詎仍不知悔改,於上開觀察、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,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,於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 號2樓住處,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,再燃燒該玻 璃球吸食煙霧方式,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因另案遭到 通緝,於同日21時20分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前為警緝 獲,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,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,而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。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(一)被告曲海瑞之自白。 (二)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檢體編 號:D0000000號)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 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。 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8  日 檢 察 官 楊景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3  日 書 記 官 林佩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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