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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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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建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偵字第5597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尤建勛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,處有期徒刑四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。扣案之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二包(驗餘淨重共十七點七六八一公克,均含外包裝)及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吸管一支均沒收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,除犯罪事實一、第二列之「純值」應 更正為「純質」、第十列之「2.4731公克」後補充「,純質 淨重共14.4491公克」、第十一列「粉末」後補充「純質淨 重0.0938公克」,證據(二)之「扣押物品目錄表」後補充 「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2份」外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尤建勛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。被告基於單一持有第 三級毒品之犯意,自其取得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,僅有一個 持有行為,且罪名同一,應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。 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 毒政策,未經許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, 所為應予非難;兼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持有毒品 之數量及種類、時間長短,及其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前科素行(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)、智識程度、 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(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 註記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)、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扣案之愷他命2包(淨重共17.8924公克,純質淨重共14.449 1公克,驗餘淨重共17.7681公克)及吸管1支內殘留有之白 色粉末(淨重0.1266公克,純質淨重0.0938公克,驗餘淨重 0.068公克),經送鑑驗結果,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成分,有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8 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(一)、(二) ,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-Q 號毒品純度鑑定書(一)、(二)在卷可參(見偵卷第26、32、 65至66、72至73頁),均為本件查獲之第三級毒品,且純質 淨重已逾5公克,屬違禁物,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,扣案之吸管1支內殘留有愷他命成分,應視為毒品本 身,爰一併宣告沒收。用以包覆前開第三級毒品2包之外包 裝袋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,應視同毒品,併依前開 規定宣告沒收。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,則因已滅失,不再為 沒收之諭知。 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 條第2項、第450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件經檢察官洪郁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字第55972號   被   告 尤建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尤建勛知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 ,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,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值淨重 逾5公克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7月24日20時許,在臺北市中 山區林森北路與民權西路口,以新臺幣(下同)5,000元之對 價,向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、綽號「阿昌」之男子購買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後即持有之。嗣於112年8月1日19時15分 許,尤建勛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租賃小客車行經新北市 ○○區○○○道0段00巷0號前時,因警見其形跡可疑遂向前盤查 ,經尤建勛同意搜索後,當場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(毛 重16.5364公克、2.4731公克)、吸管1支(內含愷他命粉末) ,始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(一)被告尤建勛於警詢、偵查中之自白。 (二)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、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 目錄表,及現場查獲暨扣案物照片共8張。 (三)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(一)、(二),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4日北 榮毒鑑字第C0000000-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(一)、(二)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。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2包(淨重15.6227公克、2.2697公克,驗餘淨重為15.56 44公克、2.2037公克)、吸管1支(愷他命部分之淨重為0.126 6公克,驗餘淨重為0.068公克),除已驗餘之部分,其餘均 屬違禁物,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洪郁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 記 官 柯玫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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