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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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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靜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偵字第4281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吳靜萍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,處有期徒刑五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。扣案含第三級毒品 四-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DIABLO小惡魔圖形彩虹放射線條底混 合包四十包(總毛重共二百八十一點八一公克,均含外包裝)均 沒收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,除犯罪事實一、第六列「第三級毒品 4-甲基甲基卡西酮40包」補充為「含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 基卡西酮成分之DIABLO小惡魔圖形彩虹放射線條底混合包40 包」、第十列之「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-甲基甲基卡西酮40包 」應更正為「含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DIAB LO小惡魔圖形彩虹放射線條底混合包40包」,證據並補充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、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外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吳靜萍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。被告基於單一持有第 三級毒品之犯意,自其取得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,僅有一個 持有行為,且罪名同一,應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。 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 毒政策,未經許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, 所為應予非難;兼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持有毒品 之數量及種類、時間長短,及其前科素行(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)、智識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(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 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)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扣案之DIABLO小惡魔圖形彩虹放射線條底混合包40包(總毛 重281.81公克,純質淨重32.264公克),經送鑑驗結果,確 均含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,有扣押物品目錄 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000年0月00日 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(見毒偵卷第3 1、97頁),為本件查獲之第三級毒品,且純質淨重已逾5公 克,屬違禁物,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,用 以包覆前開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,應視同毒品,併依前開規定均宣告沒收,鑑驗用罄之 毒品部分,則因已滅失,不再為沒收之諭知。至其餘扣案物 ,則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,故不予宣告沒收,併此敘明。 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 條第2項、第450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件經檢察官楊景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偵字第42810號   被   告 吳靜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 一、吳靜萍明知4-甲基甲基卡西酮(Mephedrone)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,不得非法持有 ,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,於民 國110年3月26日某時,透過網路遊戲聯繫後,在新北市中和 區某捷運站附近,以每包新臺幣400元之代價,向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男子購入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40包(總 毛重281.81公克,純質淨重32.264公克)後,即無故持有之 。嗣於110年3月29日23時20分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「 探索汽車旅館」303號房為警查獲,當場扣得上開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4-甲基甲基卡西酮40包(總毛重281.81公克,純質 淨重32.264公克)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吳靜萍於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,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 錄表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 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,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。扣案之第三級毒品4-甲 基甲基卡西酮40包(總毛重281.81公克,純質淨重32.264公 克),係屬違禁物,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楊景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5   日 書 記 官 林佩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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