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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8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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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奇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472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蔡奇紘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包裝袋壹個,淨重零點 參貳零壹公克、驗餘量零點參壹伍壹公克),沒收銷燬之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除補充如下所述外,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: 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-7行「在新北市土城區延吉街『阿文』住處」 補充為「在新北市土城區延吉街,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『 阿文』之友人住處」。  ㈡證據補充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、扣案物照片」。 二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蔡奇紘施用毒品足以戕 害身心健康,其經觀察、勒戒後,仍再度施用毒品,顯見其 戒毒之意志不堅,自制力不佳。惟念其施用毒品,戕害己身 ,兼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又其前有多次施用毒品 前科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,素行不佳,另 考量其智識程度(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)、自陳之職 業及家庭經濟狀況(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),暨其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 三、沒收  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(淨重0.3201公克、驗餘量0.315 1公克),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,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,有該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可查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宣告沒 收銷燬之。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,無法 與毒品完全析離,應一併依上述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。至 因鑑驗用罄毒品部分,既已滅失,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 第450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4723號   被   告 蔡奇紘 男 40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3樓  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蔡奇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執行完畢釋 放,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0、18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。詎仍不知悔改,於上開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3年內,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11 2年8月12日22時30分許,在新北市土城區延吉街「阿文」住 處,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,再燃燒該玻璃球吸食 煙霧方式,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同日23時28分許,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前,為警查獲持有甲基安非他命 1包(淨重0.3201公克),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,結果 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而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。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(一)被告蔡奇紘之自白。 (二)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檢體編 號:B0000000號)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 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。 (三)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份。 (四)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。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,為 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至扣案之甲基安非 他命1包,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。 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月  31   日 檢 察 官 楊景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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