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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5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芷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(113年度執聲字第18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劉芷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,併科罰金新 臺幣參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劉芷寧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、第7款(聲請書漏引)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 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 ;宣告多數罰金者,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,各刑合併之金 額以下,定其金額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 條第5款、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案件【編號1、2宣告刑應更正如附表 所示】,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業經確定在案,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上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。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違反洗錢防制法2罪所反應受刑人之犯罪傾向,以 及各罪之犯罪態樣、侵害法益相同、犯罪行為之時間尚屬密 接,犯罪有高度關聯性,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,依罪責 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等綜合判斷,爰依法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,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。 四、本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所涉情節單純,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 限,衡以訴訟經濟,本件雖未予受刑人陳述意見,核屬本院 合義務性之裁量範疇,於法核無違誤,附此敘明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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