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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0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(112年度執聲字第33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余家榮犯如附表所載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 刑九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余家榮因犯竊盜等案件,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(本院按:附表宣告刑部分,均應補充「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」),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 執行之刑;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。刑法第53 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 案件,分別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分別確定在案, 有各該案刑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 件資料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。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,固已執行完畢 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,然揆諸 前揭說明,已執行之部分,僅係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 扣除之問題,附此敘明。 三、按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,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,於 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,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,本院 於裁定前業已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,惟 其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乙節,有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函稿、 送達證書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附表: 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/01/06 110/01/06 110/01/06 111/03/19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065號、110年度偵緝字第2500、2501、250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3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4161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95號 判決日期 111/02/22 112/10/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4161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/04/11 112/10/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1.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85號。 2. 編號1至3新北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(已執畢)。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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