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0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煌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1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曾煌棋因賭博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應執 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依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應依同法第51條 第5款至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數罪併罰之裁定,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,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 執行刑,法院應以其聲請不合法,裁定駁回(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非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 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有各該案件判決 書附卷可憑。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公共危險案 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2年7月6日以112年度交簡字第 8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,並於112年8月8日確定,有上 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其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諭知罪刑之法 院應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,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    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5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