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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5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仕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2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仕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應執行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林仕潛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,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,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 ,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,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並審酌其所犯均係毀損罪, 數罪侵害法益相同,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, 並考量法律之目的、受刑人之人格特性、對受刑人施以矯治 之必要性等情,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。 二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 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附表: 編號 1 2 罪名 毀棄損壞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拘役2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7日 111年8月17日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調偵緝字第8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調偵緝字第17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05號 112年度簡字第3689號 判決日期 112/05/24 112/11/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705號 112年度簡字第3689號 判  決 確定日期 112/07/10 112/12/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3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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