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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9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紘箖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張紘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張紘箖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,經最高 法院、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,並定應 執行刑及接續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,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 刑,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月24日經核准假釋,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。 二、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10年3月21日入監執行,其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2月20日,有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參,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5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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