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交保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2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哲鋐 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(本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1160號),聲請交保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哲鋐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等案件,經本院訊問後,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、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事由,於民國112年8月11日予 以羈押,並自112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,及於113年1月 11日再延長羈押2月在案。嗣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1 1日辯論終結,並定同年3月29日宣判,且被告已經本院於11 3年1月23日裁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 後,准予停止羈押,被告亦已於同年2月2日具保停止羈押, 此有本院前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 。職是,本院之羈押既已停止,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,即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附件: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