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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2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信孝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8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劉信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劉信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(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2「宣告刑」 欄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,各應予補充),應依刑法第 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 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 年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,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,且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,有各 該裁判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,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。再 者,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,受刑人 則回覆稱:無意見等語,此有受刑人回覆之定應執行刑意見 陳述書1份在卷可參,並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,及各罪之犯罪類型、法益類型均相同、犯罪期間 間隔久暫,兼衡整體量刑之社會必要性而為評價後,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符合 罪刑相當及量刑比例之原則。    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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