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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4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即 自訴人 鄞文華 自訴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鄞文瑞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(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1號),聲請 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、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,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,且經 評估,認為適當,爰予准許。 二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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