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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7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博裕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(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博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博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,於民國109年8月1日送監執 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。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 381號函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,認受刑人黃博裕業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,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,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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