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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8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冠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蔡冠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,並入監執行, 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 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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