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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8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智丞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 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交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游智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游智丞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 案件,經本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,於民國111 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 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聲請裁定等語。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,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1 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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