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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8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成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 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郭成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郭成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,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送監執 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 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分別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及定刑,上開各刑接續執行,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 行有期徒刑16年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 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,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 係於116年3月26日,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核准 假釋在案,有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,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,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。 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,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 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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