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8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484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杜棟樑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
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杜棟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杜棟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等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、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,定
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共1年1月,於民國112年4月5日送監執行
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
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
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2
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
冊,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,認受刑
人杜棟樑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,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
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
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至善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