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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8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棟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杜棟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杜棟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、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,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共1年1月,於民國112年4月5日送監執行 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2 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,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,認受刑 人杜棟樑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,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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