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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8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泰維 (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(113年執聲付字第67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泰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確定,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入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 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8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,於111年10月20日入監,今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 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5831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部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。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經核受刑人經 假釋在案,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,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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