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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梓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趙梓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趙梓翔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10月確定,於民國111年10月9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 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62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(5罪)、1年3月(2罪),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10月確定,受刑人於111年10月9日入監執行上開 刑期,嗣於113年1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,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410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。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 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 黃自鴻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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