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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8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亨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施亨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施亨利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,經本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,於民國106年9 月4日送監執行(入監前已執畢3月;刑後尚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2 0日)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規定,聲請裁定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人 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 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1 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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