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9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汯鈞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蔡汯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蔡汯鈞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,於民國112年4月25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 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文。 三、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,於 112年4月25日入監執行後,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,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4058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。茲聲請人以本院為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,經核無誤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 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得抗告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