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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9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秀彥 籍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(桃園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 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秀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:受刑人林秀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10月確定,於民國108年10月20 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。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受刑人因㈠販賣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03年度 訴字第5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、7月,應執行有期徒 刑7年6月,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166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;㈡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8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;上開㈠㈡案, 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0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確定,受刑人入監執行後,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,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4097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。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曾怡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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