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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9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金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周金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周金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,於民國103年6月27日送監 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 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,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,認受刑人 周金蔴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,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 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 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 月  2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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