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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9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伯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聲請付保 護管束(113年執聲付字第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伯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伯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,於民國109年6月11 日(按聲請疏漏載11日)送監執行,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、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8 79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,應予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 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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