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9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子翔 (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 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洪子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洪子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,於民國111年7月20日送 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。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法院先後 論罪科刑,並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,現在監 執行中,受刑人並於113年1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,此有 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721號函 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。茲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浚宇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