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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0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長彬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(112年度執聲字第33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王長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長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 執行之刑,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。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數罪,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,且均得易科罰 金,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 情形,合先敘明。 三、查受刑人王長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本院為各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、上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。依上開說明,檢察官所為本 件聲請合法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。 四、爰審酌受刑人自88年起即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等前科並數次入 監執行,素行不良且呈現其特殊之人格特質與犯罪傾向(見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),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 施用第二級毒品,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之性質均相同,且犯 行集中於111年4月至同年0月間,非難重複程度較高,其中 編號1、2所示之罪刑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, 暨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( 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)等各項情狀, 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,並兼衡責罰相當、比例原 則與刑罰經濟暨恤刑目的,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 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受刑人王長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.06.23.0時3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1.08.22.22時4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1.07.17.23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662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662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1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 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號 112年度簡字第2439號 判決日期 112/02/24 112/02/24 112/06/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號 112年度簡字第24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/05/13 112/05/13 112/09/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0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0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800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受刑人王長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.04.02.0時許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9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 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38號 判決日期 112/09/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/09/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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