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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5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敏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等案件,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,聲請定其應執行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朱敏男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 執行之刑,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朱敏男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,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定,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妨害秩序(恐嚇公眾)等案件,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(詳如附表所示),均已分別確定在案 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。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爰審酌受刑人各項犯罪均為恐嚇公眾犯行 (均係在網路上張貼恫嚇性貼文),其動機、手段、犯罪類 型之同質性甚高,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,所侵害者復為同一 社會法益,犯罪時間跨連約3個半月,間隔非長,各項犯行 間之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較高,於定刑上有較大之減讓空間 ,並斟酌受刑人因罹患精神疾病持續就診中之個人狀況,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4 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又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之各項宣告刑,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短期有期徒刑,且僅有2 項宣告刑合併定刑,定應執行刑所得酌量之因素甚為單純, 減讓幅度亦屬明確,顯無再另行徵詢受刑人個人意見之必要 ,併予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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