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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1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宜成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,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,聲請定其應執行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461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蔡宜成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。 理 由 一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 執行之刑,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蔡宜成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,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定,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蔡宜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、妨害自由等案件, 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(詳如附表 所示,附表編號2所宣告之有期徒刑,如易科罰金,係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;另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「109 .08.08」),均已分別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。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 徒刑,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,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有期徒 刑,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;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 有期徒刑,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,此有定刑聲請 切結書1紙在卷可按,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爰審酌受刑人各 項犯罪分別為洗錢(詐欺)、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行為,其 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不高,行為態樣相異,所侵害之法益亦 屬不同,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非高,並審酌受刑人對於本件 定應執行刑之範圍、如何定刑等事項表示「無意見」(見卷 附定刑聲請切結書二、之記載)等情狀,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又本 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項宣告刑,業於民國113年2月 5日以定刑聲請切結書徵詢受刑人之意見(詳前述),迄今 並無何等定刑因子發生重大變更之情事,且本件僅有2項有 期徒刑合併定刑,定應執行刑所得酌量之因素甚為單純,減 讓幅度亦屬明確,顯無再另行徵詢受刑人意見之必要,併予 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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