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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2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炳信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516號、執字第1619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馬炳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馬炳信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,定其應 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 執行之刑,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。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 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確定在案,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11頁至第67頁) ,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,堪以認定。其中如附 表編號2、4所示之罪宣告刑得易科罰金,編號3所示之罪宣 告刑得易服社會勞動,餘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, 茲受刑人無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意願,並請求檢 察官將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,與不得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,聲請定應執行之刑,此有定刑聲請切 結書1份在卷可憑,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, 爰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之規定,審酌受刑人各項犯 罪之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、行為態樣、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 等情狀及受刑人陳述意見,依法定其應執行刑。另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宣告刑併科罰金部分,非屬聲請人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範圍,併予敘明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2 項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心吟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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