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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明異議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吳文忠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 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聲明異議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文忠(下稱受刑 人)就所受數罪裁判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聲請將受刑人遭 羈押之126日折抵應執行之併科罰金刑新臺幣(下同)16萬元 ,卻經該署函覆遭拒,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。 二、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;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 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4條、第486條定有明文。準此,受 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,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;亦即受 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,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,始得向 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,資以救濟。又該條所稱「諭知 該裁判之法院」,係指諭知科刑判決,即具體宣示主刑、從 刑之法院而言。於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之情形,則係指為該裁定之法院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 第211號、109年度台聲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分 別①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2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8年確定,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 訴,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 ;②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220號裁定定應執行併 科罰金16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,受刑 人接續執行上開刑期,而於99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迄今等情 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,應堪認定。而 本件受刑人應執行臺灣高等法院上開裁定所宣告之應執行刑 ,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「諭知該裁判之法院」應係「臺灣高 等法院」,本院對本件聲明異議依法並無管轄權,是受刑人 向本院聲明異議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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